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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人福医药(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福医药、人福科技,代码:600079)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及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同日,人福医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经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查明,人福医药、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艾路明等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人福医药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至2022年3月期间,存在通过合作单位向人福医药借款、代垫税费占用人福医药资金的情况,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4月28日,人福医药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截至 2022年4 月15日已归还全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的情形进行了披露。
二、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人福医药于2018年11月出售武汉珂美立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于2022年3月向珂美立德购买约16.45亿元房产、于2022年3月收购湖北葛店人福药用辅料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于2016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与武汉市新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累计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4.40亿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直至2024年7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8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才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审议及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信息及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2022年12月 23日,人福医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了前期关于金科瑞达(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泽丰长江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绿之源健康产业(湖北)有限公司、宜昌三峡普诺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建德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武汉睿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智盈新成(武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信息披露不准确、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的情形,并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故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人福医药、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艾路明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之前,2023年8月7日,人福医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艾路明立案调查。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人福医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人福医药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人福医药案的索赔条件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7日间买入人福医药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2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人福医药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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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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